深圳工程监理中为何这么多潜规则?
下面就由我们小编来大家解说一下吧
从表面上看,目前我国的工程建设监理企业,现在似乎在履行着“准执法”的监管职能,但从本质上分析就不难发现,为数众多的建设监理公司目前所从事的业务,多是原来各地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各地技术质量监督局所行使的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延伸,这种执法者的法和规交给执行者去履行的做法,相当于现行司法实践中的“委托”。但监理企业做为“被委托”方本身绕不过去的一个执法门坎是监理公司作为企业,又没有执法权。执行者没有执法权的执法是违规的,也是不切实际的。因而,为了完成这种“法律上的委托”,为了生存,只能采取变通或委曲求全的办法开展业务,进行监理企业的生产经营。
工程监理机制面临两难境遇。经过近10年的监理实践和总结我们不难发现,目前众多监理企业之所以在实际工程项目监理过程中显得力不从心,一个直接原因就是因为《建筑法》颁布10年来,我国基本建设领域的投资主体和投资行为都发生了巨大变化,这种从政府一元投资转向由政府到多种经济混合投资共生的“由单一到多元,由内资到多元融资”的投资主体和投资行为的变化,使建设监理企业所面临的监理对象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加之国内众多建筑施工企业10年间的不间断改组改制,施工企业股权结构变化所带来的经营方式和经营策略的变化,这从甲、乙方两个方面向建设监理企业提出了必需适应市场环境变化的要求。而建设监理企业这种表面上看法律赋予的权力似乎很大,但在实际
工程监理过程中面对施工企业的具体违规问题又无权进行处罚的尴尬处境又导至了建设监理企业为了生存和发展,不得不与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在对
工程监理的某些环节上达成默契或妥协,扮演这远看象警察,近看象保安的角色。